成都市出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成都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成都市教育局日前印发了《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据悉,该《办法》将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办法》中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和管理,在成都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且以实施考试辅导、继续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活动的各级各类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 

  开办资金有底限

据了解,申请设立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规范的名称,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其中,决策机构的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理事应当具有同层次教育教学经验3年以上。《办法》中明确表示,申办的教育机构具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民办中初等教育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开办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办学场地有要求

除了办学资金外,《办法》还对教学用地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教学机构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集中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其中,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举办学科类文化补习的中初等教育培训机构校舍使用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举办艺术类中初等教育培训机构校舍使用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简易建筑、居民住宅、危房、地下室和其他不适于教育培训活动的房屋均不得用作校舍。租赁办学场所的,应与房屋所有权者签署真实、合法的租赁合同,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3年。

网上校内得亮证

学校办学得明示“身份牌”。管理办法中指出,教育机构应当亮证办学。不仅在学校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要公示办学许可证及招生简章、广告等相关备案信息,还得在学校信息服务网站(或网页)公示相关信息。办学许可证遗失时,举办者必须通过纸质、公开发行的媒体(报刊)办理遗失公告。

   限时2年达新标

“教育机构违反相关规定时,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者将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教育机构的,可不办审批手续,若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将被责令停止办学。”《办法》还指出,已正式设立的教育机构办学条件尚未达到审批机关最新设置标准的,应当在2年内达到相应标准,否则审批部门应依法处理。

招生信息要备案

新颁布的管理办法对教育机构规范招生作出了严格界定。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实行备案制。各种培训机构应在招生宣传前报审批机关备案后才能面向社会发布。教育机构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刊登、播放或以互联网、印刷品、影像资料、手机短信等媒介自主散发的招生简章、广告、宣传材料等都属于备案范围。

《办法》中规定,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能含糊其辞,更不能做出不切实际的承诺。主要内容应包含:教育机构名称、办学许可证号、审批部门、办学层次、办学条件、招生专业、招生对象(范围)、教学地址、培训期限、培训内容、培训形式、经相关部门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颁发何种证书、报名办法等有关事项。

收费不得跨学年

学校提前收取下学年学费可以吗?不行!新颁布的《办法》规定,教育机构应当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已在物管部门备案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收费方式,并据此收费。同时,教育机构收费应使用规范的专用票据,该票据作为学校收费和退费的凭证和依据。

《办法》中明确表示,教育机构举办的培训班,学习期限在一年以内(不含一年)的,可按实际学习期限收取费用;举办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应按学期或学年收取费用,不得跨学年提前收费。而学生入学后因故要求退学退费的,也得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未成年人学生申请退学退费,还得由其合法监护人签字认可。

      教学点增设有限制

“中心城区教育机构不得在市区以外的区域增设教学点。郊区(市)县教育机构不得跨区(市)县增设教学点。”《办法》规定,中心城区教育机构拟跨区增设教学点的,应当同时报请拟增设教学点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跨区增设的教学点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备案的,应当协助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对教育机构实施管理。而教育机构增设的教学点性质上属于非独立办学机构,其办学行为仍由该机构完全负责。